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具体为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达到988元、324元、320元。(刘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