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告知

城乡低保
201411-1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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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精神,我市户籍、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如退伍军人、知青等)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3年3月。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的女性,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县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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