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办指导发〔2015〕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登记对象
一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登记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一个月;
2.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且未收养子女。
二 、受理机构
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登记程序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五、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便民措施
),在“网上服务”下载登记表,自行填写打印后再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
七、工作要求
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生育登记及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附件:重庆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样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重庆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